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简称“研究会”)成立于1995年7月19日。
第二条 研究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热爱警察防卫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警察防卫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警察防卫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调查研究,相互交流安全防范经验,不断研究探讨国内外警察的先进防卫技术,提高警察的防卫能力,减少警察不必要的伤亡。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馈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需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的办公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南路10号。邮编:710043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警察防卫反恐技能的提高;
2、研究探讨国内外警察的先进防卫技术,提高警察的防卫能力,减少警察不必要的伤亡;
3、为警察防卫技术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警察防卫技术法律咨询等工作;
4、鼓励广大会员撰写、发表警察防卫技术类学术论文;
5、办好《警察防卫技术》杂志内部刊物;
6、表彰奖励本会优秀会员和会员单位;
7、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研究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研究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研究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 员
研究会会员种类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研究会;
3、热爱警察防卫反恐技术工作;
4、遵守研究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研究会的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3、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2、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3、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4、定期交纳会费;
5、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5、决定终止事宜;
6、制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由理事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和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理事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主管财务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警察技术研究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警察技术研究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不得索取警察技术研究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警察技术研究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警察技术研究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警察技术研究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购买服务;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6、利息。
第四十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研究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除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建立账户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法人任职期间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研究会经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