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的章程,执行警察防卫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警察防卫研究会影响;
(三)按《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安、司法、退休民警、特警干部、体育武术优秀人才,各地区热爱警察防卫技术的社会人才和企业单位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加入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注册、登陆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站(www.jcyjh.cn),网上填写和提交《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将入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邮寄至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
(三)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5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服务平台下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主任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主任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任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副会长以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影响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单位会员证书、牌匾、荣誉证书;
(二)凡交纳会费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寄赠全年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主办的《警察防卫技术》杂志;
(三)免费获得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和个人信息发布;
(七)免费获得参与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警察防卫技术防卫技术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